版权登记:作者保护权益的必要措施

浏览: 次 来源:网络 2008-5-9 10:20:36 作者:网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即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然而笔者代理的又一例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由于作者没有有利证据证明作品是自己创作而成,也无国家版权机构的登记证书,使得案件难以朝作品作者满意的方向发展。

  想要获得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作者应当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也明确规定:“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此外,著作权登记在一定程度有利于作者作品的宣传。

  依照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怍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以及计算机钦件等均可进行著作权登记。上述法规也详细规定了申请须提交的表格、文件和登记手续。作者可以自行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



责任编辑: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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