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正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和私权权利保障

浏览: 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8-5-11 10:02:41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位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我今天跟大家介绍一下我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领域的一些切身体会和经验。我今天的发言是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和私权权利保障。在2004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中没有将此确定。2007年4月,最高人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确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被害人,其在97年刑事诉讼法以前是参与人,97年以后被害人又是当事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当然要享有相关的权利。


  首先根据TRIPS协议第47条,被害人应有以下权利,1、有权认清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依法享有自诉权。4、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5、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6、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7,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8、有权参加辩论。9、在自诉案件中,有权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10、收到判决书五日后,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但是,就目前来讲,在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意见移送检察院的日期也不告诉。07年8月,在南方某省公安厅的指挥下,某市公案机关出动了100多名公安人员对假冒摩托摩拉及其他品牌的工厂及其他包装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耳机。同日,拘留十位犯罪嫌疑人。在多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向权利人发送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也不准许知识产权权利人参加庭审,这是现状。但是一些检察机关及法院开始改变这一现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通知了权利人参加了庭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向权利人发送出庭通知书。

 

  所以我呼吁,公安机关应向权利人提供侦查进展情况、假货估值报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以及拘留、批捕日期和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日期,使权利人能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络。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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