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中华版权国际合作推进会网络博客沙龙

浏览: 次 来源:本站 2006-5-14 18:16:17 作者:本站

    本站讯  5月13日,首届中华版权国际合作推进会网络博客沙龙在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二楼会议厅举行。博客风云人物王小山、王小峰、张立宪、姜弘现场互动。

    
博 客 专 场(张洪波主持)


    博客四人:王小山、张立宪、王小峰、姜弘
    张立宪:大家都会认为我们四个为博客做了很多事情,其实我们都是博客的普通用户。我们大家都是版权的制造者和拥有者。平常我们聊天时会有很多的疑问,今天我们也不一定能向大家解释,因为没有专家到场给我们解释。我们很感谢博客服务商为我们提供平台,让我们来发展,但今天可能有些涉及到服务商的,我们也表示抱歉。
    我们参加了昨天的开幕式,大会上主要讲述了怎么保护版权,保护版权这句话不是空白所说,需要以具体的细节化来探讨,我们在网络上注册,以为直接单击“我同意”就可以注册了,但是你们单击我同意后,有没有发现一些协议或是条款是“霸王条款”呢?(新浪博客--协议第四条第四项)其中必定有些,只是大家没有去注意,并深究罢了。
    王小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会通过法律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中国不是个法律严谨的国家,人们的法律意识很淡薄,《著作权法》就是一部争议最大的法律,其拖延的时间最长的法律。
    博客是一个文字为主的交流平台,涉及到版权方面的问题特别多。
    姜:播客是博客的延伸,不是以文字的形式来传播,而是以声音的形式来传播的一种媒体,最近一、两年,媒体与公众对博客的关注度很高,大家都感觉到了。在互联网上版权争议非常大,比较复杂,老六(张立宪)提到,我们在网站上创立博客,实际上一个小小的动作,从而忽略了很多点,比如说里面的条款、协议内容,第一、个人怎么保护自己的版权的这个问题?第二、提供博客平台的商业机构,如何用更完善的条款或协议,客观上树立为博客的使用者、作者实施更好的保护。
    王小峰:我们对于《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觉得不足,是因为参照国外的模板,问题出现了,在于你为什么把我的稿件,这是请大家关注的。
    姜弘:
    新浪与MSN基本概念是差不多的,我认为博客应主要为两类:
    1、比较专业的,提供博客平台用于商家“共享”。
    2、比较公平,我们提供平台,对于相关的著作权归你所有。
    我认为现在国际上比较公平的一个协议是:一个美国版权专家提出的CC协议,采用于CC协议,是以中文、英文、西班牙文,非常的简单,有三个方面的内容:A、可以引用,但不可改编、删节;B、署名权;C、非商业应用。除这两种以外的,都应另外签协议。
    有所争议的是英国的一个甲克虫乐队的事件,涉及版权传播利益。
    王小峰:实际上争夺这作品著作权,如果不争夺的话,版权一点办法也没有。
我们认为应该:1、作者署名;2、作者拥有使用权;3、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
    张立宪:供应商、博客用户,单击“我同意”:
    1、是否有霸王条款?
    2、这种协议是否造成了这个问题不是我们能够回答和能解决的?
    3、是否有隐忧?
    王小山:我认为博客是一个很简单化,是与朋友资源共享、自由传播的,我很反对博客网络版权过度保护。博客主要包括三部分1、博客用户与博客平台的提供者之间。2、网友与网友,博客使用者与博客使用者之间版权关系。我觉得网络过度的限制,是对于网络发展的一种不利。我对网站之间的转载,网络对中国进步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很大的帮助。3、不是传统的版权问题。博客与博客,网络与传统之间的关系,有没有霸王条款。提供者与网客之间应该是租主与租房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与博客之间,是自由存在的。
     张立宪:在博客中网友与网友之间的串门,对于网友转贴,在现实中我想大家应当是没有多大的意见的。 我们博客,就是以自己的智慧所作的文章或是其他的,更多的为平面媒体所利用资源,如何保护版权?
    姜弘:法律保障或现实操作平台,大家互相切磋时都被忽略,但不大理解的是,1、如果是我所写的一篇文章,如果你想转载我所写的,但你并不认识我,也没有我的电话号码,但是你可以从网络上面可知我的EMAIL,可以发邮件给我,但是你未经得我的同意就将该文章转载了,这是尊重与不尊重别人的问题。2、如果你是一个运作正常的报纸或是其他的传媒,为什么用别人的文章,不支付给别人稿费,该付的钱不付是次要的,这也是个道德问题。
    张立宪:作为作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有二个方法:1、在博客上声明,比如“如未经本人同意,下载本人作品的……”;2、也可以通过“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来维权。比如去版权查询中心查询是否有人用过你的作品,并留下稿费,如果发生什么纠纷也可以找其提供法律服务。
    姜弘:谈《镘头血案》为例,而发生了版权问题进行阐述。
    张立宪:博客使用你的版权,你使用博客上的版权,对于相互使用的版权,如何界定?这也是我们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刘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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