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管理护卫版权产业远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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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 次 来源:知识产权报 2008-1-24 16:09:33 作者: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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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我国著作权保护采取的特殊行政措施,也是我国实施著作权法的有效手段,其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巨大作用。本文作者对于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内涵,以及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宗旨、特色、工作重点和发展趋势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和剖析,对于各地如何更好地发挥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服务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正式产生。十几年来,我国著作权保护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程,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对于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基本都采取司法保护的体制,而我国则根据国情采取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重保护机制。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我国著作权保护采取的特殊行政措施,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是法律对智力创作成果的一种保护。著作权是法律授予创作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对于属于私权性质的著作权,为什么要实施著作权行政管理,以及如何实施著作权行政管理等是很多人提出的疑问,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存在和发展。
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规范著作权的母法,其中,第七条提到了“著作权行政管理”,但并没有直接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著作权行政保护只是体现在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条文,即有关著作权侵权行政责任的规定中。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外,损害公共利益的,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也就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还分别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另外几项职责。一是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二是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公布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三是对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作品的使用并非行政职能,而是一种民事行为。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进行备案并非强制性规定。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行政执法应是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法定内容。此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负有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提高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作品使用行为,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等职责。 总而言之,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对象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活动,主要包括著作权的产生或取得、登记、行使、贸易(包括许可和转让)和消灭等,还涉及对专门从事著作权许可业务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监管,以及由著作权形成的版权相关产业的规范、引导、指导等内容。
维权不是唯一目的 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在欧洲产生并传入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制定并完善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目前已经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我国文化、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现状来说是超前的,并没有经历与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渐进过程。实际上,在当今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也不可能游离于世界之外,我国加入WTO后更要遵守国际游戏规则,不可能再经历百年前一些国家著作权保护发展的过程。因此,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在我国确立后,还需要很好地贯彻实施。 正因为我国没有著作权保护需要的较好的经济、观念、文化等土壤,所以要使著作权保护制度真正在我国扎根,就必须采取一些特殊的制度来推动。因此,我国除了参照国外设立了著作权司法保护制度外,还对这种民事权利特别规定了行政保护制度。自上而下,设立了不同层级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行政力量贯彻实施著作权法。 有些人认为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保护著作权,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全面,保护著作权并不是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唯一宗旨。著作权行政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保护著作权来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鼓励创作,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繁荣。 因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也同样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在依法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直接受益的是软件著作权人,其中更多的是国外大的软件厂商,然而国内一些软件企业也因此获得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空间,从长远来说,其促进了我国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
保护创新带来经济效益 著作权行政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具有非常明显的特色:第一,著作权行政管理不属于行业管理,没有行政许可的职权;第二,著作权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涉及各行各业,很多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形成了各自规范的管理体系,著作权行政管理很难介入;第三,著作权行政管理没有行业限制,涉及的行业有文化领域,也有工业领域,具有不同的特点,很难用统一的模式来实施管理;第四,除了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外,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很难找到其他实质性的切入点,对涉及的行业难以指导,如没有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扶持等。
总体来说,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困难。笔者认为,究其原因,这不仅仅是意识问题,更重要的是,著作权保护对企业、行业能真正产生多大作用,带来多大经济效益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产生经济效益是很多问题的关键因素,决定着其能否引起企业、行业的重视。 国外非常重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的版权产业,就是由不同的行业组成的。在我国,无论是传统的版权产业,还是新兴的版权产业,都同样面临着版权保护问题。传统的版权产业,如文化产业、广播影视产业、新闻出版产业、工艺美术产业等相关产业,受计划经济和产业属性的影响,市场观念和版权意识淡薄,如广播、出版等实际上都属于版权许可使用行为,但业内很少有人从版权视角去认识,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而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和工艺美术等,如何更好地保护与传承可能是其面临的更大问题。 同样,一些新兴版权产业,如计算机软件产业、动漫产业等,也面临着版权保护问题。在我国近阶段,能真正走向市场的软件产品少之又少,没有形成规模,大多是服务型软件企业。对这类企业来说,版权保护可有可无,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甚至来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更多是为了获得相应产业政策的支持。如今,一些动漫企业,已经初步意识到版权对自己的作用,但仅仅局限于影视、图书、音像等,而在动漫衍生产品方面,版权对其作用相对来说也不是很明显。 笔者认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产生实质性作用的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目前创新能力还比较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还很少,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和推动地方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还不明显。
当前,国家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正在加紧制定并将积极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相关部门应该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从而产生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企业,使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
提升权利人版权意识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对于如何开展著作权行政管理,既无先例可循,也无经验可鉴,完全由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摸索。多年来,国家版权局和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许多建设性的工作,为今后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方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总结了一些经验。 综合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践,笔者建议,首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版权法律宣传和指导,着力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普法宣传方面做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在社会各界著作权法律意识都比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问题仍然不少,如宣传工作大多停留在表面,权利人、版权产业界对于版权保护在哪些方面能起到作用,如何发挥这些作用等,还知之甚少。这就要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切实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大力推动版权产业发展 我国虽然按照国际条约的要求,建立了现代版权制度,著作权法也赋予了著作权人很多项权利,但很多权利未能真正实现,未能给权利人带来实惠。这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权利人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权利人大多是作品的创作者,不可能都成为维权专家,他们没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能力来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参照国际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真正实现著作权人的权益,应是今后版权保护发展的一个趋势,特别是在新技术条件下尤其如此。在我国,当前情况下迫在眉睫的就是要建立权利人自己的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助权利人实现自己难以行使的小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机械复制权等。欣喜的是,我国在这方面已迈出了一大步,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并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筹建和健全了相应的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1年成立并成功运作,文字、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在积极筹建中。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理清职责,转变职能,把不属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分离,交给行业协会、集体管理组织去行使。帮助著作权人维权,不应该是政府的行政职能,而应该是一种民事行为,应交由中介组织去实施,政府更多是引导、指导和管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定位要作相应的调整,从原来自己帮助权利人维权,转向指导、扶持、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由集体管理组织帮助著作权人维权。 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服务版权产业,努力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提到版权,很多人想到的更多的是著作权人个体的权利,很少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版权的产业意义。实际上,版权具有巨大的商业和经济价值,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这在欧美发达国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所以也引起了各国特别重视,在一些国家里版权产业甚至成了支柱产业。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版权产业的确切概念,现在提的比较多的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很多都属于版权产业的内容,但版权产业又不局限于此。正因为版权产业涵盖的面比较广,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版权产业统计和版权产业政策扶持制度,版权对产业的凝聚力不强,版权产业的特征不明显,社会对版权产业的概念还没有加以认可。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版权对于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制定版权产业扶持政策,从版权资产、版权经营的角度大力发展版权产业。
双拳出击惩治侵权 在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两个重要的手段,相辅相成。著作权司法保护包括著作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两个方面。对于著作权行政保护与民事诉讼,著作权人可以综合考虑加以选择使用,也可以重复使用。 著作权行政保护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具有维权成本低、见效快的特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有行政强制力,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和获取侵权证据。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不同,其可以主动出击保护著作权,但这并不表示著作权行政保护能替代民事诉讼。 著作权行政执法主要的作用是制止侵权行为,惩罚侵权人,而对权利人已有损失的赔偿问题只能进行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然制止侵权行为也可以避免因继续侵权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损失。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向法院起诉。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就是很好的证据,侵权人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双重责任,对侵权盗版能更好地起到惩治作用。著作权行政处罚相对于刑事处罚来说,对于惩戒侵权人的作用以及社会示范效用小,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因此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行政保护是根据我国版权保护的实际情况设立的。在客观上,它给著作权人提供了一个除司法保护外更为便捷、更为高效的救济途径,但正如前面提到的这并不是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设立的最终目的。著作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设立的目的是通过打击侵权盗版,制止不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都能成为著作权行政处罚的对象,著作权行政处罚应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当前,正在进行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否将原属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行政执法职能纳入文化综合执法,各地的做法不一。对此,笔者认为,著作权行政执法范围比文化执法范围宽泛,文化执法不能涵盖所有的著作权行政执法,这是因为:第一,著作权行政执法不局限于文化领域,还有工业领域,如计算机软件、实用工艺品等;第二,著作权行政执法不局限于市场流通领域,还有生产制造领域,如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印染等。 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今后,著作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在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份额还应扩大,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为权利人撑起一片蓝天,真正实现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应有的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刘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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