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卷”著作权两人都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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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 次 来源:济南时报 2007-9-7 10:52:58 作者:济南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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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海大世界基尼斯认定为“最长的剪纸”的“2008北京绿色奥运剪纸长卷”著作权纠纷案今日在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剪纸长卷的设计者与刻制者共同享有该作品著作权。
2003年2月份起,我市某公司设计员何敏嘉开始构思创作并编绘“2008年北京绿色奥运剪纸长卷”,拟献给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此,她搜集了大量奥运资料,并开始进行剪纸的草稿设计。期间,经妹妹介绍何敏嘉认识了残疾人姜某。因姜某爱好剪纸,何敏嘉决定由姜某配合进行“奥运剪纸长卷”创作。何敏嘉负责构思、创作并绘制出剪纸作品图稿,然后交由姜某按图用刻刀在红纸上剪刻出来。因姜某行动不便,创作过程中基本上由何敏嘉将创作好的作品稿样送到姜某处进行刻制,创作出的剪纸作品存放于姜某处。
经过何敏嘉与姜某3年多的艰辛合作,长达200.8米的巨幅剪纸长卷在2006年11月创作完成。根据姜某申请,今年2月,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为姜某颁发了“大世界基尼斯之最”证书,载明“最长的剪纸——‘奥运’”、“姜某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剪制而成”。
姜某独自申报基尼斯纪录,引起了何敏嘉的不满,她认为姜某的行动侵犯了她对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双方协商不成,何敏嘉一纸诉状将姜某告上法院。
针对何敏嘉的起诉,姜某认为,何敏嘉拥有“奥运”图画的著作权,并非“奥运”剪纸的著作权,“奥运”剪纸系他自己创作,独自剪制而成,理应拥有其著作权。
奥运剪纸长卷到底归谁?济南中院审理此案认为,该剪纸作品剪刻出来后,原图稿亦遭到破坏,无法再使用,因此从双方的整个创作过程来看,该合作作品无法分割开来单独加以使用,应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原告何敏嘉和被告姜某共同享有。
法院同时判决大世界基尼斯总部在编号01913证书上增加何敏嘉为著作权人的相关内容,姜某赔偿何敏嘉经济损失2000元。
责任编辑:刘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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