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充分发挥政府社会打击盗版双重作用

浏览: 次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2007-9-28 14:53:29 作者: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2007年9月,国家版权局在财政部的支持下设立了“打击侵权盗版举报、查处奖励资金”。为保证奖励工作有效开展,国家版权局于近期颁布实施了《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月26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就颁布实施《暂行办法》的社会背景、积极作用、基本内容等问题回答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的提问。

    《中国新闻出版报》:为什么要启动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工作?

    王自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科技创新成果层出不穷,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国家基本战略高度来推进,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然而,当前我国侵权盗版现象还普遍存在,有的地区和领域甚至非常猖獗。侵权盗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智力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挫伤民族创新精神,降低国家核心竞争力,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对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对外形象,阻碍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健康发展。因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打击侵权盗版斗争中来,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具体举措。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工作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

    《中国新闻出版报》:开展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工作有什么现实意义?

    王自强:首先,有利于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坚定态度和原则立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既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的工作力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加之我国建立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侵权盗版现象还难以在短期内消除,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还任重道远。开展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工作,进一步彰显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坚定态度和原则立场,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版权保护工作,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版权保护市场环境。

    第二,有利于发挥政府与社会两方面的积极作用。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中国是少有的利用行政资源来保护版权的国家之一。但毕竟国家的行政资源是有限的,仅依靠有限的行政资源来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大量侵权盗版问题,应该说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实施奖励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大胆执法以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同时又最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打击侵权盗版的斗争中来,把政府和社会两个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形成合力有效遏制侵权盗版的蔓延。

    第三,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奖励举报侵权盗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既是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具体措施,也是进行著作权法律保护宣传的手段。开展此项工作,要让社会和公众认识到,打击侵权盗版不仅是政府、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责任,社会和公众同样也有义务,社会和公众不但应该自觉抵制侵权盗版产品,同时也应该积极地参与到打击侵权盗版斗争中去,主动配合司法和行政机关制裁侵权盗版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希望通过开展此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中国新闻出版报》: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的主体都包括哪些?

    王自强:关于举报主体,一般指非著作权利益被侵害的第三方,包括非著作权人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关于查处主体,不仅指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包括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查处或协助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各级版权、公安、文化、工商、海关、出版物市场监管等部门。

    《中国新闻出版报》:举报人的举报途径和获奖条件有哪些?奖励金额有限制吗?

    王自强:《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举报人的举报途径和获奖条件,即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侵权盗版行为;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并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国家版权局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等与案件调查结论相符合的程度进行奖励。每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但案情重大,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案值数额巨大的案件,奖励金额可不受此限。

    《暂行办法》中还对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人员的获奖条件有明确规定,即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查处的案件已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国家版权局将给予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有功个人的奖励一般在1万元以下。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不受此限。

    《中国新闻出版报》:奖励举报、查处制度如何操作实施?举报、查处有功人员怎样领取奖金?

    王自强:为保证奖励工作有效开展,便于具体操作,国家版权局在颁布实施《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制定了“实施细则”,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反盗版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承担奖励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有功单位及个人的有关工作。

    举报中心下设打击侵权盗版举报、查处奖励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举报中心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等重大事项。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定期审核举报中心拟予奖励的举报、办案有功单位和个人及奖励金额,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举报中心还设有协调执行部,负责奖励举报及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有关工作。举报中心协调执行部的工作由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举报中心设立12390免费举报电话及jubao@ncac.gov.cn网络举报邮箱地址,接受社会公众针对侵权盗版行为的举报。

    关于举报奖励制度的运行情况: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人的举报住处后,依照《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受理,并将举报信息转送有管辖权的版权行政部门,核实立案情况,跟踪查处结果,将结案的举报信息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为切实保护好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专门人员单独向受奖单位及个人发放。

    关于查处奖励制度的运行情况:国家版权局每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征集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举报中心根据案件材料提出拟予奖励的单位、个人名单及奖励金额,报管委会审定批准后,由国家版权局财务部门直接将奖金发放给受奖单位和个人。

    《中国新闻出版报》:国家版权局对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何具体要求?

    王自强:《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盗版行为的巨大鼓励,同时也对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举报人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期望的增加,各地版权执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和工作责任也会不断增大。因此,做好对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有功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工作,是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行力的一个具体检验。国家版权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暂行办法》的精神,认真落实奖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有关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同时,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推进奖励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有功单位及个人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宣传举报侵权盗版行为的方式、途径和获奖条件,以及政府的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侵权盗版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和民间的作用,使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侵权盗版的行动中来,使奖励制度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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