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浏览: 次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07-8-16 10:07:48 作者: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责任编辑:刘玉霞
相 关 文 章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管辖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十)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亟待加强
 ·瓶贴说明同样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
 ·高考试卷引发著作权维权之争
 ·代笔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唱自己歌曲也会侵权
 ·免费转载网友小说 搜狐付5万补偿金
 ·谭咏麟上海演唱会被指侵犯著作权
 ·德州一网站未经授权在线播放电影被判侵权
 ·网络音乐版权 从对立走向合作
 ·通过网络传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
 ·《哈7》中文版网“出闸” 出版社否认将起诉
 ·柳斌杰指出:版权工作要建立健全六大体系




已登记版权作品查询
请输入版权作品名称关键词
推荐新闻
 ·《中华版权网高校行》..
 ·首届中华版权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