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满足文化需求 也带来社会财富

浏览: 次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07-10-25 14:00:29 作者:阎晓宏
  编者按  10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二十年”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说:“我见证了2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中国用20年的时间追上了西方社会至少100年的步伐,但是人们观念的转变却要慢得多。”会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少专家学者都表达了这一观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应把加强执法和普及公众教育并举。  

  此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办,对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研究进行经验总结和反思,对知识产权法学学科定位与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知识与能力构成以及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贡献等进行探讨,以利于更好地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创意经济的发展。 

  版权是由法律确定的一种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三大部分中,专利、商标一般被称为工业产权,版权一般被成为文学产权。从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诞生到现在近300年中,在技术进步和社会需求两个轮子的推动下,版权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版权的客体由单一的书籍,逐步演变到丰富多样的各种形式和载体,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除了人们熟悉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广播、影视、音乐、舞蹈、戏剧、演讲、绘画、摄影外,还包括计算机软件、实用工艺品、工程设计、建筑外观等等。现在,互联网的发展又催生了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你可能难以想象,一把椅子、一部手机、一栋建筑物中都包含着版权的要素。虽然版权的客体是如此丰富多样,但它们并未超出《伯尔尼公约》对版权保护客体的界定范围,即它们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第二,版权的使用从只有少数人享有,到现在已惠及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版权使用的极其广泛,就像生活中的空气一样,无处不在。版权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没有一个社会人能够脱离版权,每个人都可能是版权作品的创作者或传播者,即使不是,也一定是版权作品的使用者。 

  第三,版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越来越高。近年来,版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多个国家的调查表明,基于版权作品而形成的产业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该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2005年,美国全部版权产业产值1.38万亿美元(占当年美国GDP的11.12%),核心版权产业产值8190.6亿美元(占GDP6.56%);2005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就业人数达到538.04万人(占美国当年就业人口的4.03%)。在英国,2002年版权产业产值超过了530亿英镑,占GDP的8%。在我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就文化产业和软件产业这两部分来看,就超过8000亿元(其中文化产业为3700亿元,软件产业为4800亿元)。现在,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共同启动了一项为期三年的关于“中国版权产业发展状况”的调研项目,通过适当的统计模型,用定量的方法来分析版权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 

  基于以上三点因素,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版权不仅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文化产品,版权也为社会带来财富;二是版权是民事权利,但版权产生的影响和作用远远超出民事范畴,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版权作品不仅要不断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而且版权的生产、传播也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因。 

  然而,版权也并非尽善尽美。由于版权作品的数量众多、使用极为广泛,而它的权利在作品完成的同时自然生成,并具有投入大、开发难、复制容易等特点,因此,版权在知识产权各种权利中是最容易受到攻击和侵犯的。我们也不难理解版权为什么成为当前国内外都关注的一个热点,也不难理解版权在当前和今后将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和巨大压力。 

  现在,学术界和社会对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还是不足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我认为,因知识产权有多种权利、多种情况,保护过度还是不足,除了整体判断之外,更重要的是做一些具体的分析。就版权而言,也涉及到多种权利,也应该做一些具体的分析,但是整体来看,目前版权保护不是过度而是不足。当前,版权在权利和权利的使用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之中,权利的保护不够仍然是当前问题的主要方面。郑成思先生生前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市场上的光盘有两张中一张是正版,我就不说保护过度了”,多么简洁、生动而有说服力。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30年左右的时间内建立起了符合国际规则也符合中国国情的版权法律体系。我们确立了司法和行政并行的双重保护制度。对于中国的双轨制我们不能一面持批评的态度,一面遇到问题要求政府解决,要求政府承担更大的责任,在逻辑上这是矛盾的。就像许多人不解中国经济为什么能够持续30年快速健康发展一样,双轨制在中国尚处转型期、又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不很完善的阶段必将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也应当判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的行政保护应是一个由强到弱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应当加强也必须加强。 

  政府在版权保护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进行区分。在我们的法律体系建立之后,法律的执行是远比法律的制定更为重要、更为艰巨的任务。执法的重点应当放在少数恶意侵权的盗版分子身上,而不是公众。我们开展了“反盗版百日行动”、“天天行动”,查破了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极大地震慑了盗版分子。我们也要注意防止那些打着公众利益的旗号牟利的非法使用者。对于大量的个体、对个体作品使用中出现的纠纷,应通过协调或民事诉讼的途径去解决。我们坚持不懈地进行着版权教育,并确定版权教育的重点始终是公众。对于公众中一些人从眼前的好处与实惠出发购买或使用盗版物,应当教育,也只能教育,而不是查处。这项工作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从经验与事实来看,宽容盗版并不能使普通百姓致富。而相反,对盗版的纵容姑息必将会破坏法律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挫伤民族创造力,根本上是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 

  当前,我们还在大力发展各类著作权维权组织和中介机构,这在中国是从来没有过的,也遇到了很多困难。但是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权利人维权机构,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因此,它不仅正在扎扎实实地推进,也一定有广阔和美好的前景。 

  关于版权的保护,事实上,并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政府比中国政府做的更多。我们也需要讲这样一个观点,在中国不能用超现实、超阶段的眼光看待版权保护,认为中国现在就要达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这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同样,我们也不能用自然主义的态度对待版权保护,任其自然,也不可取。这既损害创作者的积极性,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版权在中国曾经是没有过的,是一个新生事物,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党的十七大确定了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纲领和战略目标。我们要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把版权工作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放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来推进,使版权工作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相一致,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个大目标相一致,大力发展文化产业,鼓励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活力,增添动力! 


责任编辑:刘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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